第(3/3)页 接着说道:「按照《物权法》,对于遗失物的处理规定,若有人拾得遗失物、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,必须无偿归还失主,而不能据为已有。」 「这些鱼的所有权依旧属于我们,你们拾取得之后,必须要予以归还。」 「不然的话…….就属于非法侵占他人财产,构成了侵占罪!」 当着民警的面。 他再次提出了一个新的罪名。 「你吓唬谁呢?」 齐亮磊却不以为意,撇了撇嘴。 可旁边的民警...... 却露出了几分古怪的笑容。 很显然。 秦牧为了让他们「不走空」,又给他们找到了个活了。 的确。 只要能证明鱼的所有权属于他们,对方若拒不归还,便构成了侵占罪! 情节一般的,将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! 只不过…… 其中一个民警看着秦牧,皱眉说道:「这些鱼是你们放生的,严格来说,应该属于遗弃物吧?」 刚才秦牧念的《物权法》法条,指的是遗失物。 两者存在很大的差别。 遗弃物指的是原主人自愿放弃物体所有权,将其抛弃,属于无主物。 根据物权法。 矿藏、水流、森林、山岭、草原、荒地、滩涂等自然资源,境内地下、内水、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、古文化遗址、古墓葬、石窟寺以及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、隐藏物等,均归国家所有。 除了上述之外,所有无主物都按照先占先得原则。 谁先占据.... 便属于谁所有。 就比如说这个鱼,已经被放生了,便属于抛弃物。 代表李卫国自愿放弃了它的所有权。 被齐亮磊等人「捡到」,便属于他们所有。 所有权已经发生了更改。 「谁说我们这是遗弃物的?」 秦牧眨了眨眼睛,指着李卫国说道:「我们院的老人今天刚买了一些鱼,打算来河边换水,结果不小心鱼都溜出去了,明显属于遗失物。」 李卫国愣了一下。 很快明白过来,连忙说道:「对,没错,我今天根本就不是来放生的,就是来换个水,但年纪太大了,没什么力气,鱼都跑河里去了.....」 虽然不知道秦牧为什么要强调这一点。 但他还是很上道的配合了起来。 民警:「......」 「按照《物权法》对遗失物的规定,任何遗忘物、遗失物、漂流物不是无主物,它们只是暂时脱离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控制。」 秦牧笑了笑,接着强调道。 事实上。 这次想要让齐亮磊七人还鱼,难度还是比较大的。 放生的鱼,属于自愿放弃所有权。 李卫国已经没有所有权了。 因此。 只能将其称之为遗失物。 只要拒绝承认他的行为在放生,那这些鱼便属于「意外逃走」的。 所有权还在李卫国手中。 这些人不还的话…… 就妥妥构成了侵占罪,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! 而放生与否。 都取决于李卫国的「一念之间」。 紧接着。 秦牧看着民警,一副十分无奈的表情:「警察同志,你们也看到了,我都这么强调了,他们还不肯还鱼……」 民警深吸了一口气,盯着齐亮磊七人。 沉声道:「你们要不还是把鱼给还了吧,不然……还真有可能构成侵占罪。」 一旦明确拒不归还。 他们就必须要抓人了。 若是再和稀泥的话,他们自己可能...... 都有点危险。 第(3/3)页